宁波市出台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年9月1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监管职责。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与车辆非法改装、超载运输、伪造车牌等其他违法行为并存的特点,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公路超限运输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明确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违法超限运输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公路超限运输信息系统,实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化;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固定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建设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对公路重要路段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的公路超限运输状况检测;要求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对企业依法装载运输货物进行宣传、教育,制止超限装载货物的车辆驶出企业经营场所上路;鼓励货运站(场)、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力争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效果。
三是超限电子检测行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建立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电子检测信息的内部审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图像证据材料保存,以及书面、短信或者电话等告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向社会公告和超限电子检测位置标志设置,超限电子检测称重设备备案和周期检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未经周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超限电子检测信息,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是强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固定超限检测站、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且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及时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发现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或者驾驶人还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等违法行为,以及超载运输、无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辆营运证,一年内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建立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公路超限运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将一年内货运车辆所有人存在三次以上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信息且未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存在五辆(次)以上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由有关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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