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与法校园安全制度学生在校用餐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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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 一、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食品卫生事关重大,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校长负责制,由校长作为食品卫生工作的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同时,可安排一名副校长级领导负责主抓校园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为了监督、保证校园食品卫生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办有食堂的学校应当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未办有食堂的学校,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可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日常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者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个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将具体职责落实到个人。以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为例,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原材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
学校食堂的采购员应当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看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证明,不得向非法经营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的场所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员还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作好采购记录,以便于溯源。
(二)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对储存食品的库房加强卫生管理,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储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三)粗加工及切配卫生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在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作消毒处理;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要与原料分开存放,要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四)烹调加工卫生制度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五)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餐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要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以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分开;餐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不得减少任何环节;对餐具宜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应设有三个专用水池;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于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以防细菌浸入。
(六)食堂、餐厅清洁卫生制度
学校的食堂、餐厅每天都应当进行打扫和清洗,必要时应进行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七)食品留样制度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食品留样量应不少于克。此外,工作人员还必须作好每餐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以便于检查。
(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食堂从业人员以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学校要定期组织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三、建立食堂安全保卫制度
在各地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中,有一小部分是由于人为投毒造成的。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来看,投毒者既有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也有校外人员,投毒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对学校领导或其他教师不满而图谋报复。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堂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各个功能间的安全应当由专人负责,下班时应当锁好食堂门;食堂钥匙不得转交给非工作人员,如需维修等,必须报学校总务处批准并由专人在现场监管;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应检查食堂门锁是否有撬过的痕迹,食堂内水池、调味罐等是否有异味,发现异常应立即向领导汇报;每日饭菜、开水做好后,最好先由专人试尝、试喝,确保安全后再向师生提供。此外,学校还应尽可能在食堂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对食堂的安全加强监控。
四、严格执行向外订餐资质审查制度
近几年,因学校向黑配餐公司订餐而导致师生集体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学校在向外订购集体用餐时,负责食品安全的学校领导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对生产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材料之一。
②企业年检情况。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上一般标注有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除外)不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
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学校还应确认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学校不得向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黑配餐公司订购学生普通餐、营养餐或课间餐。
④食品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必要时,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到生产经营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五、建立并落实食堂承包(托管)准入制度
一些学校在实行了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便不再自营食堂,而将校内食堂对外进行承包或托管,由社会上的企业或个人参与经营学校食堂。个别学校由此对食堂承包方的经营活动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导致食堂伙食质量下降,出现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其实,从法律上看,虽然学校已将食堂对外承包或托管,但食堂的安全责任主体仍然是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学校需要和承包方一起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将学校食堂对外进行承包或托管,并不能将学校的安全责任也一推了之。
为了保证师生的饮食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承包(托管)准入制度。
首先,学校应当严把承包方的资质条件。承包方应当是依法设立的餐饮经营企业,经营时间需达到一定年限,此前所经营的餐饮服务卫生量化分级考评应达到B级以上。学校不得将食堂承包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
其次,学校应当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承包方。对于拟承包或托管学校食堂的餐饮经营企业,学校应当从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社会信誉、制度建设、服务质量、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考察、比较,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承包方。
再次,学校应当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学校食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详细约定承包方的义务、责任,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服务质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一旦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发包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
最后,在承包方经营学校食堂的过程中,学校应当对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加强监督和管理。任何时候学校都不应当放弃对食堂的监管职责,而应当积极管理、检查、督促承包方依法、依约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六、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增强学校处置突发性师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健康,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等。
(三)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物质、信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四)应急处置办法
应急处置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①停止供餐,一旦有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或食源性疾病症状,学校应立即停止向学生供餐;
②迅速上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向卫生部门报告;
③组织救助,发现师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或食源性疾病症状后,学校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协助、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④通知家长,学校应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病情,医院陪护、照顾孩子;
⑤保留证据、维护现场,学校要保留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维护好现场,绝不能故意清理现场、销毁证据;
⑥配合调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如实回答相关询问;
⑦控制事态,学校应积极落实上级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相关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⑧后续整改,事发后,学校应当总结教训,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七、建立食堂就餐秩序安全管理制度
一些学校对学生就餐秩序疏于管理,每到就餐时间,在打饭、打菜过程中,学生不排队就蜂拥而上,在拥挤中饭菜被打翻或者洒在他人身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低年级学生甚至因打不上饭而挨饿,这些情况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为了让学生安全就餐、文明就餐,学校应当对食堂就餐秩序加强管理。
重要的管理措施包括:学校餐厅的地面应保持干燥,防止湿滑;不得允许学生进入开水房、食堂内部操作间;就餐时间要安排教师在餐厅维持秩序,制止学生的打闹、拥挤、加塞等危险性行为或不文明行为;要教育学生排队打饭、轻声慢行、保持距离、文明就餐,在端着热菜、热汤时不要猛然回头或快步行走,以免危及自己或他人的安全。
相关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学校订购集体用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订购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五条:“留样要求:(一)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克。”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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