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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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6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年9月16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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