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郑州,男子点外卖,一打开里面好几
河南郑州,一男子点了份辣子鸡丁,菜送到一打开,几条活蛆在上面。男子顿时恶心的想吐,随即联系店家,没想到店家淡定地表示可以退款。快到中午饭点,张先生开始点外卖,本来已经点好了餐。结果店家打来电话,表示餐厅出了意外,之前点的菜无法做,但是店里有做好的菜,如果同意的话可以给他换菜。张先生询问对方什么菜,对方说辣子鸡丁,比原来的菜价格高,但是出于补偿,就不多收他钱了。张先生觉得也行,于是就同意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外卖送到了,张先生正准备吃,打开盖子发现不对,仔细看,菜里边有好几条蛆,还在动,张先生觉得非常恶心,差点吐了出来。
自己平时对吃的很注重,所以挑选店的时候,专门要挑好评多,环境好的店。味道不是多重要,但是一定要干净。没想到自己挑过的店,居然做出这样的菜,自己点过这么多年外卖,第1次见到这种情况,于是他拍下视频,给店家发过去,联系对方后,没想到店家的态度非常敷衍。一般店家遇到这种事情,一定会道歉解释原因。没想到张先生反馈后,店家完全没有惊讶的表现,好像早就知道这样的结果,表示可以给他退款。菜品出现这么大的问题,店家还能气定神闲,张先生觉得很愤怒。这不仅仅是退款的事情,自己好好的一天被恶心到了。
张先生要求除了退餐费外,还要额外赔10倍的损失。店家拒绝了,并且表示对方并没有吃,也未造成任何损失,自己退餐费已经仁至义尽了。张先生觉得很无语,那么明显的活蛆在动,谁会去吃,非要等吃了出问题,才可以解决吗?就算没有吃,食品的质量有问题,就得负责。况且店家的态度如此奇怪,好像提前已经知道结果。真的难以想象,这么大的店平时是怎么开的。张先生觉得不能就此作罢,于是向食品监管局投诉。根据调查发现,这家店的菜不是现做的,来店里吃的现做,外卖都用的成品,平时放在冰箱,送前加热。
刚好那段时间店家没开门,冰箱坏了不知道,回来才发现。冰箱的食材又舍不得扔,只好就这样凑合卖。店家表示平时外卖的订单太多,条件有限,还有本店的顾客,根本就忙不过来。所以就选了半成品,味道也不错,很多顾客吃过后反馈都很好。因此他们就用这种方法,线上和线下的餐不同。这一次也是因为冰箱坏了,如果全部丢弃,损失太大,也没提前打开检查,食品是否完好。店家承认的确是疏忽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那么对于这一次的事件,张先生是否可以索要到赔偿?店家这种线上线下区别对待,是否合法?1、这样的饭怎么能让人放心呢?店家已经涉嫌犯罪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俗话说,病从口入。吃饭的事是天大的事情。谁要是敢在餐饮质量上动手动脚,法律都会让他好看。即使生产的食品吃了一次没事,但是却是有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的标准,毕竟人体还有一个免疫左右,你质量不达标,不代表就发生中毒后果,只要可能发生,就可以认定生为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请注意,本罪的入罪标准有一个是含有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而活蛆很显然若能认定威胁人体健康的物品,那么店家就构成了本罪。2、做饭用冰箱没电的食材明,显不符合安全的标准,张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有牟利的原因,店家明知道冰箱的食材有问题而继续使用,这就是一种明显的放任态度,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做的饭他也不希望也问题,而有问题他也无所谓,被发现了就像他说的,退货就行。说去很轻松,根据上述规定,店家最低要支付给张先生元的惩罚性赔偿。
3、线上线下两个质量,查证属实可以,应当给予罚款等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到店里吃,给你现场做。叫外卖,用冷冻中间品做。或许这是很多外卖商家的常规操作,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在网上买,凭什么就不能制作的和线下一样呢?该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市监局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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