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注意事项来了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壹
1.农村集体聚餐严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由承办者在举办集体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村民(居民)小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备,填写《勐海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勐海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自办宴席承办者事前备案后方可开展宴请活动。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乡镇农场根据报备的就餐人数及情况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就餐人数50~人的聚餐活动,由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人的聚餐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工作在聚餐活动举办前5日内进行,就餐人数以用餐人数最多当餐计算,不作多餐累计。
贰
2.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叁
3.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肆
4.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严禁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严禁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提供和加工制作草乌、附片、河豚鱼等毒性风险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提供剁生、百(血)旺等有生肉(血)成分的高风险食品;严禁提供无合格检测报告和生产产家不明的酒类和其它食品;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饮用水和加工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伍
5.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陆
6.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柒
7.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捌
8.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玖
9.对每餐宴席供餐食物每种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冰箱及留样容器应专用,用前消毒并保持洁净。
拾
10.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勐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宣
本期编审:刘应枚
主编:陈启发
编辑:高天英
来源:勐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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