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职教中心学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校风校纪,创造良好的学习、训练及生活环境,创建平安文明的和谐校园,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严重违纪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反军容风纪者通报批评。走读卡转借他人,或伪造走读卡,通知家长领回限期教育,并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借出人要负全部责任。

二、凡在校内吸烟、喝酒者,一经发现,立即通知违纪学生家长,上交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由家长领回限期教育。

三、对不按时上交手机、随身听、或带首饰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的,一经发现给予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学期末由家长取走。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淫秽读物和音像制品入校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上述物品并通知违纪学生家长,由家长领回限期管教。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勒令退学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五、凡在校内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赌具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放学生处存档,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六、住校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的,一经发现,立即通知违纪学生家长,由家长领回,家长带其返校后,上交书面检查及保证书,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七、凡强行或变相向他人索要财物者,实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上报公安机关,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盗他人财物,证据确凿,数额较少,除全额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除全额赔偿外,给予该生取消在校就读资格的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斗殴致伤者,查明责任后,医疗费用由斗殴双方协商解决。

十、对于触犯刑律(指动用凶器伤人、恐吓伤人、拦路抢劫或严重盗窃行为等)的学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于招引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者,未引起后果的,通知家长,对其进行教育,写书面保证,并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后果的,责任由违纪学生自负,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将取消该生在校就读资格;纠集校外人员到学校打架,一经发现给予劝退。

十二、对于强行出校的(包括跳墙)、强行出宿舍的违纪学生,通知家长领回,限期管教,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顶撞教官或老师不服从管教的学生,通知家长领回,限期教育,并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取消该生在校就读资格。恐吓或殴打值班干部、通报批评,通知家长领回,限期教育,后果严重者,学校将上报公安机关,并勒令其退学。

十四、男女同学非正常交往,必须从严处理,对于传写情书、言行过度者,一经发现,通知家长领回,限期管教,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立保证书;对于交往中行为过度者,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家长,领回反省,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取消就读资格。

十五、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在使用保管上,实行中队负责制。除正常使用以外,故意毁坏(包括门窗、玻璃、桌凳、黑板、床铺、电水暖设施、照相机、录像机、音响等)者,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家长照价赔偿并交元以上维修管理费用;第二次,取消在校生就读资格。若所负责的中队不能查明当事人,则由所在中队赔偿,再责令所负责中队进行追查。若值班人员不能查明当事人,则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十六、学生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其它中队的教室、宿舍。如有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进入并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者,将用本规定其它条款执行处理。

十七、凡私自出校者,通知家长,并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十八、请假不能同时超过2人以上,否者,不予准假,凡冒充教官、领导签字请假或做一些其他事情,给于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于招引其它专业学生进入教室、宿舍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十、凡往楼下扔东西、泼水的学生,一经发现将给予所在中队通报批评处分。

二十一、凡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到考察期满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由教官、总教官及领导审查后,表现确实好的,给予撤销处分,否则记入档案。

二十二、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传抄纸条、利用手机等形式作弊或与监考老师发生言语顶撞,首次发现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附:

1、各中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违纪现象,可在中队内解决,给予学生改过的机会,但必须立案存档;对于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2、本规定做为本校一个教育手段,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不冲突,因此不负学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责任。

3、凡需要给予停课反省、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官要第一时间上报总教官,总教官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理。对于隐报、瞒报的中队、教官,影响学校统一化管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学生处分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本规定公布之日执行。

军校职教中心

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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