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对餐饮单位究竟如何处理



网友:学无止境

一学校食堂,几个孩子食物中毒了,留样检出沙门氏菌,怎么处理呢?

食品安全法第34条:(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但是,目前餐饮环节食品基本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致病菌,目前我国主要执行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但是GB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

以前我也一直以为是用上面34条这一条处理的,现在看来错了。我想应该很多地方都用过这条吧,呵呵

网友:cnnc

食品法对餐饮环节食物中毒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法4条2款定性(违反了4条2款中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依据条2款处罚。

网友:zark

是的,不建议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款走。看看走污染食品这条路呢,致病菌不是食品自身产生的,肯定是受到外界污染的?违反34条(九)项“被包材、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条(一)项处理呢

网友:cnnc

一、沙门氏菌,又名副伤寒,是各种动物由沙门氏菌属细菌引起的疾病总称,食用含菌食物可导致败血症和肠炎,蛋、家禽和肉类产品是沙门氏菌病的主要传播媒介。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判定是否为被包材、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同时结合沙门氏菌的主要传播媒介情况分析,依据34条(九)项证据不足,且定性不妥。因此,不能依据34条定性,也不能依据条处罚。

网友:zark

不管是原材污染,还是加工过程污染的,有致病菌应该都是受到了污染;只不过不知道具体哪个因素引起的,所以“包材、容器、工具等”这里的“等”包含了。

网友:cnnc

这个不能这么理解,这里的“等”指的是外部容器等外部污染源,但从沙门氏菌中毒的特点来看,主要是食物原料(肉、蛋、禽)自身携带致病性微生物,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外部污染造成的食物中毒。

网友:zark

原料(鸡蛋等)携带的也是通过外部污染的啊,比如水啊、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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