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及
食物中毒,大多呈集体性暴发,但也可单人独户散发。食物中毒种类虽多,但都有共同的特点:①发病急骤,潜伏期短而集中,一般在24小时或48小时以内突然连续出现大量病人;②病人都有类似的临床证状表现,并有急性胃肠炎的症状;③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有毒食物,凡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大都发病,而没有进食这种有毒食物的人不发病;④调查发现其发病范围和这种有毒食物分布区域相一致,若立即停止食用这种有毒食物,就停止发病;⑤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不直接传染。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1、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生熟交叉污染。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②食品贮存不当。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③食品未烧熟煮透。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④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⑤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⑥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2、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①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如含农药过高的蔬菜。
②常由于贮藏化学物质(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因不小心而误用或污染食物。如果这此物质保存在没有标记的容器里,就很容易与食物、调料搞混。盛放过杀虫剂和洗涤剂的容器未清洗而又盛放食物也会引起化学物中毒。如工业用的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
3、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发芽马铃薯含有大量的龙葵素。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①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②控制温度。如果加热的温度不能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度以上,就很难杀灭存在食品上的微生物。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0℃以上。另外,对于剩余的食品,由于剩余食品上的致病微生物有足够的时间生长繁殖,在重新食用前必须重新加热。
③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④清洗和消毒。彻底清洗食品原料是去除污染的最好方式。未彻底清洗,会造成可能的化学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残留于食品中。对于不经加热直接食用的食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⑤严禁超负荷接待。饭菜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饭菜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切莫贪图经济利益,超负荷运行。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大型宴会时,这时厨师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加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时恰恰潜伏着食物中毒的隐患,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卫生要求。
2、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
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用水浸泡一段时间后再认真清洗三遍,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②食物有显明标签,使用前核对。非食用物品不得与食品混放。消毒杀虫药剂有毒有害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预防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的措施
①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小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②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扁豆中含有一种叫红细胞凝集素的物质,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加工扁豆必须炒熟煮透。
③土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幼芽及芽眼部分含有大量的龙葵素。不吃发芽或黑绿皮的土豆,龙葵素遇酸分解,烹调时可加少量食醋。
(三)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立即停止出售食用的食品,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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