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在参加校外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
(二)拒绝按规定交验有关证件的;
(三)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监考人员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以打暗号、手势等方式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
(七)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八)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它方式在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十)交卷后在考场内谈话或者在考场附近喧哗,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劝阻的;
(十一)拒绝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维持考场秩序的其它要求的;
(十二)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的;
(十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生在考场的课桌、墙面、地面或自己衣服、皮肤等处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十)其它作弊行为。
第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纸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按考试作弊严肃处理。对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或参加毕业前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本科专业学生考试作弊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巡考人员、阅卷教师的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具有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应当场指出,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违纪考生将违反考场情况分别以书面报告(需两名监考人员联合签名)连同答题纸和有关证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该生违纪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事”中如实记载。
第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教务处协助学生处核查情况,确定行为性质,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学院在当日内向全院通报,并由学生处通知其家长。
第十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处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人送回,学生在离校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毕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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