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考试篇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考试篇)编者按:我校一向注重学生诚信考试,坚决反对作弊问题,在本学期新版《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中,再次强调了考试违纪的后果严重性,同时,将手机等智能设备的携带、使用等违纪及处分方式明确地记入了本条例中(参见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以下内容节选自本条例中关于考试的部分,请同学们务必仔细阅读,认真复习,诚信应考!第二十三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   4.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   6.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7.未选上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第二十四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上条违纪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2.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3.试卷、答卷等被他人抢夺、窃取,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的。第二十五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座位及周边有未经许可的与考试有关物品、图文等的。   2.协助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3.协助他人抄袭的。第二十六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未经许可的物品进行偷看、抄袭的。   2.采用抄袭、拷贝等手段窃取他人答案的。   3.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考场内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5.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场的。   6.随身携带(未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组织、介绍作弊者。   3.替考及考场内代替答题的双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试卷或其内容的。   6.考后利用各种手段篡改、销毁试卷、答卷等的。   7.考场内外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信息等的。   8.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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