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审计发现问题后的内部处理办法吗



近日,审计署发布了年12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公告。一些公众不清楚,审计机关在发现和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后会采取什么方式处理。

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审计署现行做法,现提出以下分类处理办法:

1对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在审计过程结束之后,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2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和权限内问题的处理

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审计机关。

(一)对于应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海关等)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问题,商得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审计署可通过发送信函或派人移交,并请对方函告查处结果。其中有些重大问题可同时抄报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对于应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需监察部门进一步立案调查的问题,直接移送监察部查处,审计署按监察部门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三)对于一般性的经济犯罪线索,在审计查证工作告一段落之后,由审计署商得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或商定的程序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审计署按要求予以积极配合。对有关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在及时与公安部驻审计署联络员办公室进行会商,并研究认定案件性质和管辖后再行移送。

3对于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

审计机关会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研究采取措施,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

4对重大问题的处理

对于审计发现的以下重大问题,审计署可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一)对于重大经济案件线索或重大的违纪问题,性质严重、需要有关部门迅速配合查处的,或审计已经查实,需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迅速办理的,经审计长批准,向国务院报送《审计要情》。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在移交或进一步查处中遇到很大阻力时,也可由审计署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向国务院报送《审计要情》。《审计要情》除报告主要违法事实外,还应提出移送的具体建议。

(二)对于一些特殊问题,经审计长同意,可先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口头或书面报告,再根据领导同志指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5对需要引起部门和地方重视的问题的处理

对于一些重要的、典型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但严重程度达不到上报《审计要情》条件的,为了让中央领导同志了解掌握情况,可以《重要信息要目》报中办、国办。《重要信息要目》按照适当集中时间、集中同类问题的原则报送。

6审计机关主要采取哪些措施督促整改

坚持边审计边督促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规范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和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整改跟踪工作,并注重与财政、税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人事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整改合力。实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一并公告,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加强整改。审计署自2003年开始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以来,在公告每项审计结果的同时,都对已经整改情况予以反映。从2006年起,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都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大都实行了这两个方面的公告。

文转自审计署审计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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