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刑事处罚标准确定了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与醉酒驾驶、道路上追逐竞驶等违法行为一样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近日,公安部在认真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剖析相关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教训,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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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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