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农户按居民赔偿标准实务处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该规定并未明文以户籍划定赔偿标准,但在该规定颁布初期,各地法院往往都是机械地按照户籍划分赔偿标准,即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不考虑实际收入状况。这既产生同命不同价问题,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规定对多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规定同一赔偿标准的同时,实际上从另侧面也明确宣示多数情况下侵权所致残疾、死亡赔偿标准可以存在差距。
二、实践中农户按城镇居民赔偿主要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处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通常按照户籍登记来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作了灵活变通,对于虽登记为农村户籍,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1、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
2、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地在城镇的;
3、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
4、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5、不再拥有承包土地的;
6、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生活,并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
7、应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一定程度上就考虑了当事人的预期收入、消费状况等情形。
三、实务中证据操作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
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赞赏
长按
转载请注明:http://www.jmrrc.com/swzdzd/11128.html
- 上一篇文章: 治疗中毒最牛的这两家医院,到底牛在哪儿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