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饮水中毒物业负什么责任物业构成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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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一家物业公司用小区的地下水混着自来水供给小区居民使用,致使名居民饮用这样的水后出现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经理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物业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法人代表及经理有期徒刑2年6个月、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来源: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单位辽阳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被告人孙某、邱某未对混入的地下水进行监测,将地下水销售给业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居民出现不良反应,且已有疾控部门检测报告佐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严惩。(律法网特邀律师:李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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