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



  10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因管理不到位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具体为: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6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6种情形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课、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发生意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等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遇到紧急情况,教师优先保护学生不得擅离职守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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