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思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宣讲:

经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保护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或者应急措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毁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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